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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价格有关法律法规_石油价格政策
tamoadmin 2024-11-06 人已围观
简介1.倒卖石油犯法吗2.非法买卖油触犯了什么法律?3.石油消费税税率是多少4.倒卖石油怎么定罪量刑5.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的决定(院令第号)法律分析:油气储运工程中的法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 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
1.倒卖石油犯法吗
2.非法买卖油触犯了什么法律?
3.石油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4.倒卖石油怎么定罪量刑
5.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的决定(院令第号)
法律分析:油气储运工程中的法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条 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倒卖石油犯法吗
进入2019年下半年以后,国际原油价格开始持续低迷,随着此次疫(yi)情(qing)爆发,很长一段时间内全球各地的成品油需求也大大减少,基于多重因素影响,国内成品油价格触发“地板价”,油价甚至一度跌破5元大关,国内油价大部分地区的三桶油(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的油价目前在5.4-5.6元左右,国内官方油价再次进入5元时代。
笔者去河北一些加油站加油时,价格也都在5.5元左右,以中石化为例,一些搞促销活动的加油站,在特殊时期甚至还出现过3.98元/升的92号汽油,并且加油还免费洗车,这时候很多有车一族,终于感觉到了不断上升的幸福指数。除了三桶油之外,由于国际原油价格下跌,国内一些炼油企业竞争也在不断加剧,各地加油站的竞争也进入白热化阶段。
据知情网友反映,各地很多民营加油站92号汽油价格已经跌破4元大关,3元多每升的价格比三桶油便宜了差不多2元钱,这样的油价无疑更受欢迎。不过这样的小加油站的油真的靠谱吗?这是很多车主共同的疑问,加这样的油,车主能放心吗?毕竟,便宜没好货。小加油站的油到底靠谱不靠谱呢?
为此,我们通过了解中国石油及其官方渠道,看到了一些说法。据中国石油介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政策开办的民营加油站,在法律法规框架里是合理、合法的,同时这些合法加油站的汽油品质量受国家监管,油品本身并没有问题。
但为何民营的一些加油站为何比三桶油价格更低呢?这其中有几个因素我们不得不提,其一,三桶油加油站的油品,炼油技术更规范,成本也更高,其二,这些加油站很多都处于城市繁华地段或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位置,虽然加油方便但因位置更好,导致租金和人工等成本都高出不少。
除此之外,很多民营加油站甚至是小加油站,一般都开在远郊区或者离城区很远的地方,加油本身并不方便。如果只是觉得价格便宜,开车到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以外的地方加油,一方面是时间成本大大增加,另一方面,路程往返油耗等综合因素算起来,如果加油不多估计也省不下多少钱,当然如果是顺路那就另当别论了。当然还有一些因素,比如一些民营的步伐加油站,因为利益驱使,在成品油里掺杂水等其他物品,油价肯定会很便宜。
中国石油还介绍道:不少民营尤其是黑加油点,消防基础设施保障方面缺失,加油员也没有相关技能和业务培训,加油过程中一旦发生油气泄露,引发火灾,那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则会不可估量。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为爱车加油时尽量选择正规加油站或熟悉的加油站,不要贪图一时便宜,引发更多损失。对于民营加油站的油价比三桶油更便宜,你还有哪些看法或想法呢?你有过去民营加油站或小加油站加油的经历吗?你觉得哪里加油更靠谱,性价比更高呢?欢迎在文章下方评论区留言,和我们互动交流。
备注:文章系车市特评工作室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作者李一宸。文中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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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油触犯了什么法律?
个人非法倒卖石油是违法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律分析
倒卖石油是指未经许可经营,而私自进行贩卖,所以贩卖石油涉嫌了非法经营罪,要按照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规定来进行处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石油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如果获取石油的手段不合法,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倒卖石油怎么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三大石油公司所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自营油田和合作油田是一样的税率,按货物类型,不按经济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院规定的,依照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的决定(院令第号)
倒卖石油怎么定罪,具体如下:
1、个人非法倒卖石油是违法的,涉嫌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非法倒卖石油是违法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别的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别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别的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此来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煤层气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
(1993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131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9月18日《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石油工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第四条 中国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第七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合同;在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第八条 中方石油公司在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陆上石油合同。该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后,方为成立。
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院批准的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后,除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开陆上石油活动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勘查活动,也不得与外国企业签订在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开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前,已进入该区块进行石油勘查(尚处于区域评价勘查阶段)的企业,在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撤出。该企业所取得的勘查资料,由中方石油公司负责销售,以适当补偿其投资。该区块发现有商业开价值的油(气)田后,从该区块撤出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开发。
院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定期对所确定的对外合作区块进行调整。
第十条 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应当遵循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吸收油(气)田所在地的资金对有商业开价值的油(气)田的开发进行投资等方式,适当照顾地方利益。
有关地方人民应当依法保护合作区域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土地使用、道路通行、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有效协助。
第十一条 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应当依法纳税,并缴纳矿区使用费。
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的企业的雇员,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陆上石油必须订立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合同者)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方石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
外国合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购,也可以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销售,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外国合同者的投资,应当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
前款机构的设立地点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准确地向中方石油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按规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十九条 外国合同者执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照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在其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该油(气)田生产期期满后,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这些资产。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开石油的规定,制订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并经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
第二十一条 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农田、水产、森林和其他自然,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地下水和陆地其他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石油作业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
前款所列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陆上石油合同的当事人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入对外合作区块进行石油勘查活动或者与外国企业签订在对外合作区块内进行石油开合作协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未向中方石油公司及时地、准确地报告石油作业情况的,未按规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或者将其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出的和已经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陆上石油”,是指蕴藏在陆地全境(包括海滩、岛屿及向外延伸至5米水深处的海域)的范围内的地下石油。
(三)“开”,是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
(四)“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五)“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六)“开发作业”,是指自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被批准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七)“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外国承包者。
第三十条 对外合作开煤层气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